接受虚开40万却要补税570多万,稽查应对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深税三稽罚告〔2021〕173号
深圳A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惠州市B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94409278-94409279,涉及金额194174.76元,税额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深圳市C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31800104,发票号码22587766-22587767,金额合计194174.76元,税额合计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为虚开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述4份发票你公司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 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90769164.5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815383.29元,已纳52748.9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762634.35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所偷税款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3457580.6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华税点评:
一些读者可能存在疑惑,为什么本案中A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虚开40万增值税普通发票,却被税局要求补缴570多万元。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即用应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适用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核定征收,即能够确定收入或成本之一,但两者不能同时确定时,以收入或成本为基础,适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本案中,税局原本对A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要求企业就接受虚开补缴税款,但A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因此,税局适用上述条款,对A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核定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经营范围,适用了8%的应税所得率。
本案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公司在面对税务稽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调查,对税务稽查所提出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说明,与稽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由于涉税问题较为复杂、专业,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师或税务律师对公司所面对的税务稽查进行有效地解决和处理。公司在日常经营时,应注意通过以下方式防范税务风险:1、公司应定期开展自查或聘请专业的税务师对日常经营的税务问题进行处理;2、提高公司的防范意识,交易时,使用对公银行账户结算,严禁坐收坐支、阴阳账簿,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发票信息,包括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保证票、货、款一致,并且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凭证备查;3、如果发现发票存在问题,尽快作进项税转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来源:华税